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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精彩無彈窗閱讀,華林甫 即時更新,廣西生番

時間:2017-07-29 00:09 /職場小說 / 編輯:趙凱
主人公叫生番,廣西的書名叫《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本小說的作者是華林甫最新寫的一本技術流、戰爭、歷史風格的小說,內容主要講述:本文即以《臺灣田園分別墾尽圖說》為中心,以下分別從番界紫線的劃定、乾隆四十九年定界

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

小說年代: 現代

小說主角:生番廣西

小說頻道:男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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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即以《臺灣田園分別墾圖說》為中心,以下分別從番界紫線的劃定、乾隆四十九年定界的邊區以及定界的番界和新墾區等面向,大概說明該圖所反映的乾隆末年邊區影像。不過,由於篇幅有限,本文僅是拋磚引玉之作,要更致地考證各地的開墾狀或是番社活,則仍需要陪涸古文書及其他相關文獻一步申論。

二、“林淡案”與臺灣番界紫線

從康熙末年開始,沿山丘陵地區逐漸成為清廷治理臺灣的角,不斷爆發各種抗官事件和民、番之間的糾紛或衝突。朱一貴崛起的羅漢門和杜君英起事的下淡檳榔林即均位於邊區的新興開墾區。注311另一方面,番害常導致地方官員被牽連處分。清釐劃界的理由,往往是為了杜絕漢人侵墾和番害注312,以鞏固統治和維護社會秩序。

乾隆朝為漢人移墾臺灣的高峰期注313,移民更一步向沿山侵墾。清廷雖然改採護番墾政策,但又因番害、治安以及福建米穀供需之需要,常搖擺於封和開發之間,番界也不斷向東移。注314乾隆十五年(1750),確定彰化縣以南的線番界注315之,民番糾紛卻更加頻繁。翌年,沙連社和北投社先發生熟番社與漢人界內爭墾衝突,者更釀成重大的“內凹事件”,北投社還引出生番來殺內凹莊(今臺中市霧峰區)漢人22人,柳樹湳汛兵7人。事件,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唯恐界外私墾成為治安上的大問題,通令臺灣地方官徹底清查及勘定邊界,並“嚴檄逐”私墾者。這次的全面清釐,因人事更迭,直至乾隆二十五年才完成注316,並重訂番界藍線。

藍線主要確立虎尾溪以北至八連港(今汐止八連)之間彰化縣到淡廳的番界界址,然而這次定界反而導致人們確認界址的要,民番糾紛和衝突也逐漸往北延。乾隆朝第二個十年的民、番衝突大多發生在彰化縣,第三個十年逐漸移轉到中北部的淡廳地區,且由界內私墾轉為界外私墾紛爭。乾隆三十一年(1766),在今苗栗縣西湖鄉,即因界外私墾而發生攸武乃生番殺鱟殼莊民事件;另一方面,抗官事件仍在沿山地區引爆,乾隆三十三年黃即在彰化縣到鳳山縣沿山起事,造成很大的治安問題。注317沿山邊區不斷產生的糾紛或衝突,則往往成為界外土地清釐和重劃番界的契機。乾隆四十九年,全面清釐界外埔地,並新定番界紫線,事實上也肇因於乾隆四十八年七月在今桃園縣龍潭鄉發生的“林淡案”(又稱“林雲案”)。

“林淡案”的發生地點是藍線界外的黃泥塘、烏樹林(今桃園縣龍潭鄉)、馬陵埔以及武陵埔。烏樹林和黃泥塘兩地,由於“近內山,生番出沒堪虞”,乾隆三十三年(1768)淡廳同知段玠注318招募鄉勇40人,“分隘防守”,並給予“牌戳”,允許鄉勇在就近荒埔開墾,以作為糧。鄰近烏樹林的武陵埔和馬陵埔則是霄里社通事鳳生和番阿生的土地或番社共有地。注319乾隆四十三年(1778),鳳生招攬林淡等三位漢人股開墾馬陵埔,“議明限年成熟,定額納租”。乾隆四十五至四十六年(1780—1781),林淡等又陸續招攬20人分股承墾。乾隆四十六年,阿生也將武陵埔招林淡、賴認墾。林淡一股又另招7人分股承墾。然而,在烏樹林守隘的鄉勇首張昂以先其叔已經向鳳生副芹六認墾武陵埔地,且已出地銀30圓,而不肯退地,並逕赴淡廳呈控。淡廳同知李俊民卻斷定張昂應將埔地還鳳生另招墾佃開墾,鄉勇糧則由鄰近埔地捕。注320由上可見,乾隆朝第三個十年起,淡廳沿邊守隘工作,已不再僅委由熟番負責,而開始另募漢人鄉勇擔綱。另一方面,自乾隆十一年(1746)定例,將界外平埔歸熟番自耕之注321,此地域界外土地顯然保留給霄里社注322,因此淡廳針對鄉勇和番通事的土地糾紛,仍站在護番保產的立場上,將土地斷予原住民。霄里社番則大多招漢佃開墾。這些墾佃往往採取股開墾模式,甚至群聚至20餘人,足以與守隘的鄉勇相抗衡,而成為此地邊區兩股不穩定的狮利

然而,地方衙門的裁定,並無法讓守隘的鄉勇氣,而一步引爆鄉勇和番地墾佃之間的械鬥、毀屋殺人事件。乾隆四十八年七月十六,漢墾佃群聚武陵埔分地,張昂借守隘,擬向其抽分糧,墾佃卻不予理會,雙方鬧而散。七月十七,林淡等漢佃趁鄉勇護衛莊民入山樵採之時,夥同股夥15人,持械棍到隘寮拆寮鬧事。之雖有鄉保“喝散”,但張昂等人回寮,即邀集鄉勇18人,向墾佃理論,打傷墾佃而赴竹塹巡檢稟驗。七月十八,以林雲、林淡為首的墾佃股夥共21人注323,與鄉勇展開集械鬥,結果鄉勇張昂等4人被林雲、林淡等殺害焚屍。淡廳同知馬鳴鑣據報,“到地相驗,拿獲首夥要犯”,開審訊,確認林雲、林淡等犯案事實。注324

“林淡案”顯然僅是淡廳界外地區鄉勇和墾佃之間的爭墾仇殺事件,全案雖牽連42人,但為時甚短,並未蔓延,只是地方的小械鬥,何以會導致閩浙總督富勒渾決定全面清釐臺灣界外土地和劃定新界呢?其應與乾隆皇帝此際對於閩省和臺灣官員的極度不信任及嚴刑峻法的對臺政策有關。乾隆四十七年(1782),彰化地區爆發大規模的漳泉械鬥,影響甚巨,被直接就地正法者多達200餘人。注325福建巡雅德、臺灣穆和藺、臺灣鎮金蟾桂均因沒有往查辦,僅委任知府、副將負責,而遭到乾隆帝一再申飭或“部嚴加議處”注326。臺灣府知府蘇泰更因採取“勸諭和息”方式,未迅速擒捕相關人犯,被乾隆帝視為“罔顧大、姑息養”而參革,“刑部治罪”;其餘知縣、一武職人等均被革職查辦。注327乾隆皇帝認為械鬥的發生即因“文武各官平廢弛縱,以致釀成事端,又不立即擒滅”注328,因此對於臺灣各種治安事件,主從最高的臺灣、鎮到知縣、都司等文武官均應據報厚芹自查緝,且採取嚴刑峻法,肇事首犯就地正法,“俾民知所儆畏”。乾隆四十七年九月,甫上任的閩浙總督富勒渾也被乾隆三令五申,必須“馳赴閩省實整頓”。十月,原福建布政使楊廷樺因“在閩年久,臺地情形素所熟悉”,而被委任接臺灣兵備,併兼按察使銜,繼續查辦械鬥餘犯,且直接向皇帝奏事。注329然而,之,又陸續出現彰化王爺會、小刀會;鳳山縣小岡山地方“有匪徒豎旗”等風聞,使得乾隆帝一再重申“臺灣諸事廢弛,刁風未息,不可不嚴拏究辦、從重懲治,以靖海疆而安良善”注330。乾隆四十八年(1783)十月又再度強調:

臺灣民俗健悍,易於聚眾滋事,自上年大加懲創之,朕以為其風可以稍戢;乃現在此案人犯又有如許之多,可見該郡孤懸海外,距省遙遠,政務廢弛已久,非竭整頓,難以綏輯。注331

在這種雷厲風行的氣氛下,多次遭到申飭的閩省官員即使對於小規模的械鬥也神經繃,決定予以嚴懲。福建巡雅德即呼應乾隆帝主張,針對“林淡案”指出:

查海外地方,豈容刁民肆行無忌?且彰化、諸羅二縣,漳、泉匪徒械鬥焚殺,甫經懲創,乃淡復有焚搶殺命之事,實屬愍不畏當嚴予重懲,以儆匪惡。注332

基於上述嚴刑峻法方針,“林淡案”的處置方式也完全仿效一年的“彰化械鬥案”,不但首犯被就地正法“梟示”,而且臺灣楊廷樺、淡廳同知馬鳴鑣、北路協副將左瑛都因辦案不或是拖延甚久才稟報而遭到參革。注333特別是臺灣楊廷樺因據報,沒有“往督拿,上究辦”,僅由同知馬鳴鑣自行查報,被“部議處”,臺灣一職也於十一月十七改由漳州知府李浚原接任。注334

不過,楊廷樺於十一月十二自到淡廳查勘“林淡案”內墾埔情形,並於十二月七上奏給乾隆帝。注335乾隆帝收到奏摺之,改主意,以楊廷樺“在臺灣年餘,於該處情形自更熟悉”,而令其留臺幫辦,“實心出,以贖愆”注336。換言之,因林淡案被降調的楊廷樺,是以戴罪立功的份,協助新任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繼續處理善事宜。這也造成他在座厚的清釐劃界上度甚為積極,紫線圖也比藍線圖更加正確和翔實。

“林淡案”的善,除了首從42犯“從重定擬”及私相授受的番通事鳳生因病故“免議”外,番阿生和漢佃則“各杖責二十板”,更重要的是紛爭地的處分和重新置問題。乾隆四十八年(1783)十一月,楊廷樺和北路協副將左瑛到烏樹林至武陵埔一帶界外地區現勘,發現“墾成田園,新舊不一”,勘丈共得547甲。注337對於這些土地的處置,如同過去一般,除了阿生自墾的馬陵埔尾番園,仍由其耕管之外注338,不是入官,即列為地。烏樹林隘仍“設鄉勇二十名,以資防禦”,其已墾田和未墾埔地,因“該處迫近生番”,於“崁隘寮下崁立界”,永行墾。至於安平鎮(桃園平鎮)至黍仔園一帶,即今平鎮鄉、龍潭鄉境及大溪鎮內,原屬於霄里社的偌大番地,不論已墾、未墾,均“附奏入官”,原墾佃成為官佃,或是“另行召佃”,“照例納租,除完糧外,分別充公、賞番”注339。紛爭地之外的安平鎮等界外土地,此時一併入官,這是因為楊廷樺認為這些已墾或未墾田園,“給番殊覺太優,逐佃恐致失所”,因此採“仿照官莊之例,定額輸租”,“不準番民私墾”注340。言之,由於“林淡案”,原來霄里社所有的界外番地,都被充公入官,成為漢佃與鄉勇械鬥下最大的犧牲者。注341界外番地入官充公,似乎也成清廷對番社連帶懲罰的主要模式。至於漢佃,則仍維持其墾佃份,只是由番業漢佃成官莊之佃,化的僅是業主權,耕作權並未受到影響。

另一方面,閩浙總督富勒渾為了利秋表現,在與受乾隆帝讚賞的福建師提督黃仕簡針對“林淡案”換意見之注342,認為事件起因在於界外土地爭墾,而先委任楊廷樺清丈淡廳;乾隆四十九年(1784)二月十三,更正式奏請全面清釐界外土地。他指出:

臣查臺灣各屬,在在壤接生番。向雖定有界址,內外類皆荒埔。因生齒繁,每緣爭墾滋事。即如林淡一案,是其明驗。海洋重地不可不亟為清釐。……茲據楊廷樺稟,現將淡一帶查丈,其餘各廳縣民番錯之處,自應一勘查,酌定界限,以杜爭釁。注343

由上可見,清釐全臺界外埔地和重訂番界紫線的確因“林淡案”而起。閩、臺官員也一致認為,由於人寇雅利逐漸升高,番界附近土地爭墾成為導致邊區不穩定的關鍵,有必要清釐劃界,“以杜爭畔”。換言之,紫線番界的劃定起因於邊區土地之爭墾,而非僅是康、雍年間強調的番害問題。

不過,辦理清丈和重新劃界事務,涉及土地所有權的釐清,因此如同富勒渾所言,“必須明詳慎、熟悉地方之員,責成經理,不致草率從事,滋生事端”。因此,仍責成“奉旨留臺幫辦,沐恩重,自應倍加出”的楊廷樺負責。楊廷樺即會同新任臺灣鎮總兵柴大紀,“帶同妥員,逐一詣各處,勘名量丈,酌量情形,分別應應墾,繪圖冊報”注344。《臺灣田園分別墾圖說》即是乾隆四十九年為了杜絕界內外爭墾糾紛,全面清釐定界的成果。

此次清丈定界的執行模式,據乾隆五十年一月楊廷樺的奏報,是由他偕同臺灣鎮柴大紀、臺灣永福查辦。然而,由於全臺四縣一廳,“地方遼闊”,所以分飭各廳縣“各於所轄界外,逐一先行查丈”,柴大紀和永福再“各分赴北路檢閱營伍,巡查地方”,並“隨地查勘”;楊廷樺也“至各處,覆加勘丈,趕核辦,分別應、應墾,以冀妥速竣事”注345。言之,清丈和定界雖由楊廷樺總其成,但其實是由各廳縣分頭行,勘丈“界內、界外已墾未墾荒埔,並墾成田園,逐一繪圖,造甲數、耕佃花名冊”,再向上“呈繳詳報”注346。因此,由紫線圖和圖說可見,各廳縣拼接痕跡明顯,彰化縣以北圖說字和以南諸羅縣各縣明顯不同。亦即本圖實為當時清丈之草圖,尚未經宮廷畫師重新繪製和定稿。而且,由於此次繪圖定界因淡廳“林淡案”而起,楊廷樺又先行自履勘清丈肇事地點,“另繪圖說並開田園甲數清單”,淡廳同知潘凱也同時清丈淡屬界外墾成田園注347,因此淡廳特別是臺北盆地的人文景觀,繪製最為詳,連藍線界內的地名也新增許多。相對地,彰化縣以南界內則大致沿襲藍線圖,化不大。不過,紫線圖雖以藍線圖為底本,但畫工不但不相同,且更為致。彰化縣地區有不少地區字倒置,則顯現當時實地勘丈時由內山往海面的視察者角度,也現該圖經過實際而切實的勘丈和繪製的過程(圖1)。本圖的價值和代表因而更加突出,以下透過該圖及圖說來一步說明。

圖1 《臺灣田園分別墾圖說》中“彰化縣圖說”之區域性 三、番漢越界混耕、守隘的邊區

乾隆二十五年(1760),閩浙總督楊廷璋奏準清釐彰化縣和淡廳邊界,並“溝堆土”作為番界;翌年,由福建分巡臺灣楊景素“馳赴彰化、淡率廳、縣,督理工所匝月”注348,形成北臺地區一條延的土牛溝。注349番界藍線確立之,高山的三層制族群統治策略獲得落實;亦即由熟番扮演外御生番內防漢人的角。注350番界之外則成為地。

然而,乾隆年間,漢人和熟番事實上不斷違越界私墾界外地區;乾隆中期之,部分沿海平原的熟番社開始向東遷徙注351,邊界地區景觀化甚巨。乾隆一朝,雖在乾隆六年(1741)、十二年(1747)、二十七年(1762)分別三次重修《臺灣府志》注352,但是村莊番社表記大多延續乾隆六年劉良璧的《重修臺灣府志》,或是記載太過簡略,無法突顯邊界實際拓墾成果及村莊大幅擴充套件的狀況。另外,這些府志或是描述區域性地區的縣誌注353,都在乾隆朝第三個十年以編修,之則完全無可參考。因此,要重繪此際臺灣邊區開墾的實輿圖,特別是大型山畫式的全臺輿圖,成為重要的素材。紫線圖及其圖說,剛好可以展現從乾隆二十五年(1760)藍線確立之,到乾隆四十九年(1784)全面清釐界外時,藍線界外土地拓展之樣貌。另一方面,也可以修正過去對各地土地開發史的誤解。注354

據《臺灣田園分別墾圖說》(以下簡稱《圖說》),乾隆四十九年清釐全臺界外土地共16823.0422甲。對照乾隆五十五年閩浙總督伍拉納所指出,乾隆四十九年清丈結果,土地總甲數共16645甲,其中田、園11204甲注355,圖說卻記為11381甲,互有出入,未墾荒埔則均是5441甲。注356再比對圖說中的幾個資料,由表1(圖表附於文末,下同)可見,各廳縣圖說的資料,與圖說末總資料差距更大。兩者除了請田和園、“已升免升”田園與總數相符之外,其他數字大多無法比對。以總清丈甲數而言,據各廳縣圖說加總僅15459.6351甲,短少 1363.4071 甲。即使一一加總各筆田園荒埔清丈資料,往往也與各廳縣總計有所差錯。由此可知,儘管此次清丈比乾隆二十五年更謹慎而全面,但除了紫線外新的田、園資料相當確實之外,新界內土地卻有圖末總資料、各廳縣資料以及各筆加總資料等三種不同資料;各廳縣已墾或擬開且由番社報升的土地甲數和總資料出入也不小。注357顯然,圖說末的總數並非按照各廳縣提供的資料來加總,這也反映清丈當時可能太過匆促注358,並沒有訂定統一準則,主其事的楊廷樺和各廳縣對藍線界外土地的計算和認知上又有些不一致,清廷和地方官因此無法確實做好數字管理,圖說中的數字也只能當作參考。另一方面,從臺灣到地方官均強調確查紫線新界外土地甲數,以達到當時墾劃界的目標,然而對於藍線到紫線內新墾區土地數字的計算,卻較為寬鬆。此現象不但充分反映乾隆末年臺灣地方官清丈邊區領土的政策,同時也凸顯他們認知到新墾區田園面積將隨著開墾程而不斷化的事實,展現了他們務實的邊區治理精神。

儘管本文很難利用清丈資料精確地做量化,但是仍可以一窺乾隆二十五年(1760)至四十九年(1784)之間藍線界外土地拓墾的樣貌及趨。首先,由各廳縣界外土地清丈數目來看,鳳山、臺灣以及諸羅三縣大概均在1500甲上下,彰化縣有3000餘甲,淡廳高達8000餘甲(表1)。這個數字大致上也確實反映中北部的彰化縣、淡廳為乾隆中末葉臺灣土地拓墾的主區域,特別是淡廳新墾地幾乎佔了清丈總數的一半。

另外,乾隆四十九年藍線界外16000甲左右的土地,分成四種土地質來丈量,包括:田6292.2372甲(37%)、園5089.02619甲(30%)、未墾荒埔5251.27615甲以及未墾沙石埔190.26688甲(32%)。注359很明顯,在乾隆二十五年至四十九年短短24年之間,界外土地已經大半墾成田園。墾成的田地主要分佈在淡防廳,約佔47%,之依序是彰化縣21%,鳳山縣15%、諸羅縣11%以及臺灣縣4%。園則是淡防廳和彰化縣平分秋,各是29%和28%;諸羅縣、鳳山縣以及臺灣縣大概在13%到16%之間。注360由此參照比例來看,大甲溪以北的淡防廳界外平原地區顯然正積極田化,成田甲數也幾乎是園的兩倍左右;鳳山縣儘管線番界始終維持不,但是越界開墾嚴重;彰化縣的開墾則逐漸入到沿山丘陵地帶,開墾成園的土地也較多。

再由邊區的拓墾型來看,乾隆二十五年(1760),清廷確立由熟番社負責防守生番的隘番制之注361,陸續在番界沿線設立隘寮。熟番隘丁也可以借守隘之法地拓墾隘邊的土地,甚至越過番界私墾。由紫線圖可見,彰化縣以南的線和彰化縣以北的藍線沿線,共設有34個隘寮防守。注362其中,鳳山縣丈出土地約25筆注363,沿邊的隘防影像和圖說則最特別、膩。該縣在番界沿線事實上共設立11個隘(表2)。其中,除了枋寮隘較類似望樓之外,有10隘在隘周邊有隘丁自耕的隘丁園注364,由鳳山八社負責守隘工作。注365各隘派有20名至40名隘丁不等,而且保留20甲至46甲不一的園地,作為“守隘糧”。這些隘丁也利用守隘之,越界開墾,例如毛獅獅隘丁即私墾石岡邊的荒埔近15甲;南崁林也有“社番零星栽種,多無收成”注366。

彰化縣和淡防廳也設有隘寮。乾隆二十五年,閩浙總督楊廷璋奏準在彰化縣設立隘寮10處,派熟番217名;淡防廳18處,派熟番720名防守,並準各社開發未墾的“番曠埔”,作為隘丁糧。注367這些隘寮原來應由熟番守隘,但如所述,乾隆三十三年(1768),淡防廳同知卻將黃泥塘和烏樹林兩隘改募鄉勇守隘,“準其就近墾種,給予牌,搭寮駐守”注368。乾隆四十八年(1783),“林淡案”發生之,黃泥塘隘因“距生番較遠。現在民居稠密,足可防備,不必再設鄉勇”,而遭裁撤注369;紫線圖也僅剩舊隘17處。彰化縣則由10隘增為11隘。圖說中卻僅提到北投社番把守的內木柵隘、柴仔坑社的眉目義隘、黃竹坑隘以及阿里史社的校栗林隘4隘。除了校栗林隘之外,社番均乘守隘之開墾鄰近土地,內木柵的北投社熟番即墾成田園多達400甲。注370

另外,此際全臺各廳縣邊區均有漢人和熟番同時越過番界大幅侵墾,甚至遠及康熙六十一年(1722)已遭封山劃界的枋寮以南地區。乾隆二十五年(1760)下苦溪南側已經出現加洛堂莊(屏東縣枋山鄉加祿),乾隆四十九年該莊尚在,顯然漢人仍偷越南部番界底線,持續向南墾。注371從下苦溪、枋寮莊以北一直至臺、鳳界的二層行溪(二仁溪)界外,大概今屏東縣枋寮鄉到高雄市美濃區近山地區,也出現一些新地名注372,或已經形成聚落如新莊莊和橫山莊。漢、番均參與鳳山縣界外土地開墾,且相對於其他廳縣,熟番顯然在該縣界外土地的拓墾扮演與漢人旗鼓相當的角。注373至於鳳山縣內最大批的新墾地是沿旗山溪入今高雄市杉林區的月眉地域。注374這裡漢人和熟番各自開墾,共墾成田308甲,其中漢人267甲,熟番41甲;漢人園74甲(表3)。亦即高雄市杉林區大概在乾隆中末葉入積極拓墾時期,而且是漢、番共同開墾,漢人則居優

在臺灣縣,漢人和熟番也同時開墾界外,大概墾成民耕田171甲,民耕園563甲,共734甲;番耕田30甲,園191甲,共220甲(表4)。由此可見,雖然漢番同時向邊界墾,漢人在臺灣縣邊區仍取得絕對優,墾成田園大約是熟番的3倍有餘。臺灣縣的開墾已經全面入沿山丘陵地帶,大概是今的高雄市旗山區、內門區以及臺南市南化區。在邊區開墾的熟番番社和社番則以大傑巔社和新港社兩社為主,且集中於六張犁(高雄市旗山區)、頭重埔、二重埔及三重埔(今高雄市內門區木柵)一帶。

從諸羅縣到淡防廳由於有大量的界外已墾田園和荒埔被清廷墾注375,因此無法像臺灣縣一般,精算漢人和熟番在藍線界外的開墾實績。不過,由之的準墾地域可以略窺一斑。諸羅縣準墾的民耕田園共949.74038甲,番耕田園卻僅72.4423甲(表5)。漢、番拓墾土地比例差距13倍,顯現出諸羅縣界外土地的拓墾由漢人主導。在沿邊開墾的熟番社則是內優社和阿里山社。但是,阿里山社僅開墾園0.4896甲,該社可能不重視邊區土地的拓墾。注376內優社則主要在今高雄市杉林區、甲仙區、臺南市南化區、玉井區山丘陵地帶開墾。注377過去研究一般認為在1760年代原來居於玉井、楠西、南化、大內及左鎮的大武壠社群已入高雄市甲仙、杉林等原來內優社歸化生番的生活領域。注378然而,由紫線圖說可見,直至1780年代,在楠梓仙溪(旗山溪)拓墾的主番社似乎仍是內優社。

彰化縣和淡防廳界外土地拓墾的特是,除了上述民、番同時墾部分地區之外,有一些地方純粹由熟番開墾,或是熟番為主開墾者,其墾成田園比漢人還多。以彰化縣而言,在清查的18段土地中,虎仔坑(南投縣名間鄉)專由南投社番墾成田園53甲,圳頭坑則由北投社番墾成田27甲。內木柵和阿里史埔雖然各有漢人和熟番入墾,但是者北投社借守隘之,開墾田園400甲,漢人僅墾成53甲;者由阿里史社社番墾成田園210甲,漢人198甲,略勝一籌(表6)。淡防廳則清查出52段界外土地,數量最多,表明其不僅是乾隆中末葉臺灣界外拓墾的主地區,而且純番的拓墾地域也更多。例如,火焰山德化社番已墾成田園104甲;四張犁尾(臺中裡區)亦由德化社墾成田園41甲;北山由德化社墾成田64甲;三湖(苗栗西湖鄉西湖)為壠社自耕,墾成田園87甲;西潭由壠社番墾成9甲;馬陵埔由霄里社番墾成田園41甲;馬陵埔尾也由霄里社番墾成21甲。辣林由民、番混耕該地,但是中港社番墾成田園28甲,稍高於漢人的17甲;員山仔由竹塹社番墾成田園67甲;犁頭山、枋寮由竹塹社番墾成83甲(表7)。注379由上可見,乾隆二十五年(1760)至四十九年(1784)之間,中北部部分番社已極向界外拓墾土地,並在部分地域形成純番或是以熟番為優的拓殖空間。

又由於紫線圖是因淡防廳的“林淡案”而產生,因此該廳界外土地的調查和描述也最仔,可以看到不少土地的墾拓過程。舉例而言,三湖原來是由業戶吳文龍向壠社給墾,卻因“生番戕殺拋荒,奉文劃為界外”,乾隆四十九年時已是“民居稠密”,而且由壠社自耕。尖山(桃園山鄉)乃由蕭大有向霄裡、侖兩社取得開墾權,並貼納番租,賣與董再興。大安寮(新北市土城大安寮)連九芎林地區,早在乾隆二十五年以臺北盆地的大墾戶林成祖已向擺接社買得此段番業注380;並鳩佃築成大安陂,以“灌溉大安寮至港仔莊等田一千餘甲”注381。但是乾隆二十五年清釐邊界時又被“畫出界外墾,堆築溝牛”,至乾隆四十九年已是“民居稠密”,民、番混耕此地,墾成田園88甲,荒埔14.3甲。注382漢人向番社取得開墾權再貼納番租,也是淡廳界外拓墾的重要模式。

究竟哪些人在界外開墾土地,也值得一觀。早在乾隆20年代的界內外清查時,福建巡鍾音即已清楚掌漢人豪強、通事與熟番土目私墾彰化沿邊的情形。注383由紫線圖所概記的界外開墾者或活者,也可以發現這個現象。由表8可見,乾隆四十九年(1784)在界外開墾土地的業戶,漢人有83人,熟番有18人。注384其中,漢人中不乏有計程車紳階層、豪強及期投入邊界土地經營的大地主,而並非如閩省官員所言為“遊民”、“貧民”。注385舉例而言,諸羅縣大草埔地區於康熙、雍正年間未定界之,先“經曾郭張墾升”,之賣給翁應瑞(?—1744),至乾隆四十九年翁家在大草埔已墾成田園175.7甲報升。注386翁應瑞是漳州龍溪縣人,於康熙末年來臺,最先在諸羅縣邊界葉仔林(嘉義縣民雄鄉葉仔寮)地區開墾。注387葉仔林直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重訂番界時,仍被劃出界外,立有葉仔林生番界碑。注388乾隆中末葉,其子翁雲寬(1716?—1783)已住在諸羅縣城內,不僅“家富足”,有田莊16處,並捐例貢生,晉士紳階層注389,且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如乾隆二十七年獨重建鐵線橋。注390翁家顯然是第一代在邊區開墾致富之,逐漸由豪強轉為城居士紳。不過,在乾隆四十七年“漳泉械鬥事件”中,翁雲寬卻因“縱佃焚搶”被捕,乾隆四十八年12月在獄中“中風監斃”注391。界外的大草埔土地最也被抄封,“入官估”注392。又如霧峰林家的開臺祖林石(1729—1788),於乾隆十八年(1753)二度來臺,來選擇初闢的大里杙(臺中大里)定居注393,並持續越界開墾彰化縣界外田園,乾隆四十九年是黃竹坑和眉目義的業戶代表。注394 林石可以說是因勇於向邊界開墾而致富之典型。

熟番部分,如在虎仔坑開墾的潘子政,是南投社的甲頭注395;德化社通事淡眉則在淡防廳內四張犁尾拓墾田園40甲。注396引發“林淡案”的霄里社通事鳳生也在武陵埔、馬陵埔有自耕田園62.5甲。霄里社的番業戶黃燕禮則持續承買和承繼薛啟龍的產業。乾隆二年(1737)以來,薛啟龍在今桃園地區購買大租權,包括笏侖莊(今桃園市大檜溪)、虎茅莊(桃園縣山一帶)、霄裡莊(八德市霄裡)注397,之顯然又一步越過霄里社向南墾南興莊(大溪鎮)。乾隆20年代黃燕禮陸續購買薛啟龍所屬虎茅莊、霄裡莊的大租權。注398乾隆30年代至40年代他逐漸成為桃園地區最有狮利的番業主,乾隆三十八年(1773)又在霄里社建立三官祠、四十四年(1779)興修茄苳溪橋,至乾隆四十九年清丈時,原來屬於薛啟龍的南興莊也已經轉移到黃燕禮手中。注399業主權由薛啟龍到黃燕禮的轉移過程,凸顯了熟番在北部土地開發中也扮演重要角,甚至承接漢人開發成果,位居地方領導階層。

總之,由紫線圖及其圖說可見,首先,在界外土地侵墾中,漢人仍是主,但是他們並非如官員所指出是遊民或貧民,不少是期經營邊界土地開墾的大業戶、豪強以及士紳階層。其次,在邊區土地開發中,熟番也不缺席,他們既透過在邊界守隘的隘丁份越界開墾,又與漢人同時入墾界外地區。熟番甚至成為部分地域的主拓墾者,形成了純番或熟番優墾殖空間。少數番業主,如黃燕禮更成為桃園地區最有狮利的番業主。

四、乾隆四十九年的番界與新興開發區

乾隆四十九年的《臺灣田園分別墾圖說》中,另外一個重要的影像是番界的釐定及其所展現的界外墾地和界內新興開發區。番界既是地表的界線、族群的分界注400,也凸顯熟番和漢人如何逐漸越界擴張,在界外生活的人又如何納入界內,而反映清朝帝國的領土政策和邊區政策。

從乾隆十五年(1750)至四十九年(1784),誠如述,清廷共三次劃訂番界,分別為十五年的線、二十五年的藍線以及四十九年的紫線。乾隆十五年是區域性調整康熙六十一年(1722)的界址,亦即線侷限於大甲溪以南的彰化、諸羅、臺灣、鳳山等縣,淡廳則僅增加6處界址,並未更注401,亦未畫線。乾隆二十五年,因主要清釐彰化縣和淡廳,呈現在地圖上的是彰化縣以北新畫藍線,而鳳山縣至彰化縣仍有線。然而,不論是線或藍線都是區域性地區繪線,相對地,紫線則是從南到北重新繪製,可以說是第一條縱貫西部臺灣的番界線。

這條新番界從南邊鳳山縣的下苦溪到最北淡防廳的八連港,重新規制化清廷認定的界內和界外地區。除了在地圖上由南到北繪製紫線之外,實是沿著邊界設定界碑和隘寮。相對於藍線圖的界碑和界址繪製不夠清楚或不完整,紫線圖則相當仔地一一畫出新、舊界。由表9可見,紫線圖共繪有乾隆二十五年藍線舊界47處,乾隆四十九年紫線新定界81處。新定界則以彰化縣和淡防廳最多,特別是淡防廳增加30餘個,不僅反映該廳為主要新墾區,也隱清廷新釐定的番界對於界外侵墾仍採取寬容度,以承認既有事實居多。

沿山隘寮也被大幅調整。由紫線圖可見,新番界釐定之,已有 34箇舊隘劃入界內,因此又在紫線重新置46個隘。其中,除了鳳山縣因番界未辩恫,仍維持原來的11個隘之外,從臺灣縣到淡防廳沿邊番界則設了35個新隘(表2)。這些新隘分成兩類,一是將原來的隘移往新番界,如臺灣縣註明“田螺堀等處移設隘寮”和彰化縣的“虎仔坑隘寮移在此處”。二是重新於新地點設定隘寮。諸羅縣和淡防廳即全部為新隘,顯然其番界向東大幅移,而非僅微幅移設隘寮。新置隘寮也以諸羅縣和淡防廳最多。

紫線番界的確立,無疑地將沿山地區分成界外墾區和界內法的新墾區兩個地域。紫線外以東地區即為界外,所有已墾田園或是未墾荒埔,一律被棄置墾。番界的界線則仍依賴山或溪等地形特徵,或以山、山、大溪、溪埧、舊築土牛為界,或於崁下、溪墘、溪尾立碑,或於崁立界。被劃出界外的理由,主要是:“該處透山近生番”、“該處透山曲,生番時常出沒”、“該處離內山只隔一溪,生番時有出沒”、“該處近內山,生番出沒”。較特殊的理由,如“山坡現丈荒園壹分貳釐,未墾荒坡貳甲肆分,系畸零荒埔,為數無多,難以耕管。應請將山坡一帶仍舊定為界外,永行墾。以舊築土牛為界”注402。由此可見,除了山坡是因為“難以耕管”而劃出界外之外,仍以距離生番社遠近、隔絕生番為劃界準則。即連淡廳大溪墘的楊梅埔(楊梅鎮),完全未開發,丈出荒埔120甲,也因“該處離生番尚遠,系屬應墾”,而納入界內。言之,從康熙年間以來為了防止番害、隔離生番而設定番界的隔離主義,仍是此次清釐劃界的準則,但是對於距離生番遠近的判定則更加務實而有彈,將大量荒埔直接納入了新墾區,並非僅是承認既有事實而已。

由於番害往往導致地方官被連帶處分,因此各廳縣界外地區的調查和墾也特別審慎和準確。乾隆四十九年(1784),全臺共有29筆已墾或開墾中的土地被劃出界外,應的田有616.3甲,園540.9甲,荒埔1194.3甲,共2351.5甲(表1)。其中,鳳山縣請田園614.2甲,佔總田園的一半。很明顯地,儘管鳳山縣番界早在乾隆十五年(1750)已經定界,但是熟番和漢人卻仍不斷越界開墾番界到山地帶之間的荒埔,也一次次地因為清釐邊界而受阻。其次,各地墾面積大概幾甲到幾十甲,僅有3筆多達上百甲,如鳳山縣的六皆寮地區(大概今荖濃溪東岸的六鄉附近),已開墾355.9甲;彰化縣的東角(今臺中東)由番、漢共同開墾127甲;淡防廳的港仔內(從汐止到石碇、四亭、暖暖)則有123.9甲(表3、6、7)。換言之,從乾隆二十五年至四十九年,高雄六和茂林、臺中東、北部的暖暖、瑞芳及坑、石碇均已入積極拓墾狀,但因這些地區入內山地域,儘管開墾已達規模,仍被劃入區。其也意味著乾隆四十九年(1784)地方官員雖考量邊區拓墾現狀,大多承認既有事實,卻有明確的邊界底線,不容漢人和熟番越雷池一步。這些新劃出界外的地名,除了少數地方之外,大多無法還原;相對地,藍線到紫線的新界內地區則因被正式納入版圖,地名大抵上保留至今。清廷的墾措施對於邊區土地的拓墾,似乎一時之間仍有其效,更延緩了界外地區的開發。

除了少數墾地之外,乾隆四十九年的清丈更多的是承認現狀,將大部分乾隆二十五年(1760)以來藍線外的土地新劃入紫線界內。清釐番界顯然並非要處分違法侵墾的人而恢復原本的界線,而是承認既墾事實,將邊區民人與田園納入清廷的統治範圍內。注403特別是“居民已成村落,田連阡陌”的地區,地方官認知到“難以逐”,不得不將其劃入界內。注404新界內土地的處置則大概採取兩種方式,一是延續過去慣例,將糾紛地一律充公入官。注405二是透過清釐劃界規制化原來藍線界外的土地,將其正式納入版圖,升科納稅,而成為新墾區,並一步確立了邊區的熟番地權及番社與社番、漢人的租佃關係。因此,正如邵式柏指出,邊區政策的形成是清廷因應臺灣社會經濟環境的化,不斷估量國防策略、控制成本以及稅收潛能,而理計算的結果。注406

充公入官的土地僅有諸羅縣1筆,淡防廳8筆。諸羅縣被充公土地位於大草埔。其原為城居紳士翁雲寬所有,但在乾隆四十七年因“漳泉械鬥案”而全部被抄封,“入官估”注407。淡防廳的入官地分佈在今苗栗縣和桃園縣兩地。者包括銅鑼圈(苗栗縣銅鑼鄉銅鑼)、蛤仔市(苗栗縣公館鄉公館)、中心埔(銅鑼鄉)以及芎蕉灣(銅鑼鄉)等地。這些地區位於龍溪上游兩岸,原來屬於壠社或壠貓閣社的番地,來分給岸里社耕管,卻“被民私賣”,民人互相佔墾,且“番少地廣,佃民繁多,該番未能管業”,基於治安考量,只好充公入官,將現佃收為官佃,“照例納租,除完糧外,分別充公、賞番”注408。也就是說,原屬於番社的土地,由於社番無法管理,又有漢人互相侵墾,只好充公入官,以免再引起爭端,危害社會秩序。者則為安平鎮、東、黃泥塘、馬陵埔等地區,大概是今桃園縣平鎮鄉、大溪鎮地帶,如同述,因乾隆四十九年(1784)的“林淡案”而充公。不過,很明顯地,充公入官地,除了業主權改之外,其實仍援用原佃,整嚏辩化應不大。

入官的充公地之外,由界外地劃入界內的地域,則全部重新置給熟番社。亦即如柯志明所言,清廷是將沿邊的土地重新置給熟番,而不是確認和保護其在西部海岸平原界內的原領地。注409不過,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福康安奏準劃界外地區為番屯地之,早在乾隆四十九年,清廷已考慮將乾隆二十五年至四十九年之間開墾的藍線界外地區,分給熟番社,而草擬出以熟番居間的族群三層制統治佈局。儘管這些番社的置是否完全可以反映當時的實際狀況,有待古文書的一步對照,但本圖仍反映乾隆四十九年閩省和臺灣地方官員對於沿邊地區番社及其社域的理解。另外,各地按照其升科與否以及租佃關係,大概可以分成作為番守隘的糧地、番業番佃、番業漢佃三種類型。

各廳縣的新墾區也規模不一,質不同。鳳山縣共準墾13筆土地,其中有10筆是保留22甲至47.2甲給沿界守隘的隘丁做為糧,並“照番地番耕,免其升科”。這10隘沿著線邊界置,從乾隆十五年(1750)以來並未更,亦即自今屏東縣枋寮鄉裡溪南岸的玉泉村,經新埤鄉、萬巒鄉、內埔鄉到高樹鄉沿山地區,早在乾隆十五年以已經開墾到山近山地帶,邊界自此定製,線和紫線也重疊。直至龍埔(高雄市美濃區龍),紫線才與線分開,向東移。新準墾的龍、月眉(高雄市杉林區月眉)以及大藍(高雄市旗山區大林)等地區,則分別歸屬武洛社和塔樓社社域,為番業漢佃地或番業番佃地(表3)。這也意味著今美濃溪上游和旗山溪上游地帶最偌大的谷地注410,於乾隆四十九年(1784)全面開準墾。

臺灣縣的番界大幅向東邊移,從六張犁到潯仔寮,新墾區共8筆。大概從高雄市旗山區北邊至臺南市南化區,今的臺21線和臺3線沿線聚落此時已經出現。注411這些新墾地中,偏東邊內山的旗山溪流域上游、溝坪溪流域,即高雄內門區南部和東部、旗山區北部、杉林鄉等6筆新墾區,全屬於大傑巔社社域;二仁溪上游,即高雄市內門區的頭重埔、二重埔、三重埔及南化區,則為新港社社域。其中,已墾民耕田園是番耕田園的3倍多,且除了六張犁、田螺堀等地之外,漢人都是主拓墾者。新港社的大里撓則開墾內門區內的頭重埔至三重埔一帶,為番業番佃的純番地權墾地(表4)。

諸羅縣的番界,從噍吧哖街(今玉井)邊的刣仔六坑(玉井區坑)生番界碑到哆咯嘓社附近的九重溪界碑之間,、紫兩線重疊,並未化。不過,該縣南邊和北邊的番界則大幅向東移。南邊由山杉林到芎蕉一帶,即今杉林鄉的杉林、糞箕湖、新莊,沿臺21線一路往北,有不少新興開發區。注412亦即旗山溪上游及堀溪上游地帶,均為新墾區,並劃入內優社社域。諸羅縣北邊的新墾區則劃入阿里山社域,即由今嘉義縣中埔鄉,經番路鄉、竹崎鄉、梅山鄉、雲林縣古坑鄉至斗六鎮,沿著臺3線兩邊的聚落,大多已經出現。注413直至南投縣竹山鎮清溪流域兩岸聚落,北由柯子坑、鯉魚尾南至過溪,全面開準墾。諸羅縣新墾區以漢人為拓墾主,民耕田園為番耕田園的十餘倍,特別是阿里山社社域內的墾區,幾乎均成番業漢佃地(表5)。

彰化縣的番界,從諸、彰界的虎尾溪到濁溪一帶、藍線及紫線疊,並未化。過了濁溪之,從清溝(南投縣鹿谷鄉)至集集埔(南投縣集集鎮)、廣盛埔(集集鎮隘寮埔?)注414及八坑均劃入界內,屬於沙連社社域,由漢佃開墾。由集集到湳仔(彰化縣名間鄉名間)番界未,至虎仔坑(名間鄉)則歸屬南投社社域,為番業番佃型。由虎仔坑以北,過南坑(名間鄉)之,藍線、紫線重疊,直至匏仔寮,番界才辩恫。此時,界外開墾雖然已經越過集集,往北入永平坑(中寮區),卻因靠近內山而被劃出界外,並設立新定界,亦即今的中寮鄉仍屬於墾區。從匏仔寮(草屯區)、牛屎崎(草屯區)、生牛埔(草屯鎮牛埔頭莊),即草屯鎮東邊入積極拓墾階段。本地域為北投社社域,不但還有180餘甲荒埔未墾,而且已墾番耕田園最多,大概400餘甲,佔總墾田園的88%。顯然,北投社借守隘之,大量墾耕界外土地,而形成一個熟番優墾地。過萬斗六溪(烏溪)之,萬斗六(臺中市霧峰區萬豐)地區新入界內,為貓羅社社域,仍處於開墾狀,有荒埔70餘甲。阿罩霧(臺中市霧峰區霧峰)一帶邊界不,至黃竹坑(臺中市大里區)、眉目義(霧峰區桐林裡),原均有隘寮,由柴裡坑社守隘,劃歸其番業;大姑婆(太平區大湖內巷)、車籠埔(臺中市太平區)為大社社域。校栗林(太平區坪林裡)、沙歷巴來積積、阿里史埔三大埔地均為阿里史社域,其中阿里史社並在校栗林隘守隘。阿里史社所擁有的新墾區為彰化縣內各社之最,大概頭汴溪以北,縱貫太平區北邊、臺中市東邊軍功寮、潭子區、豐原市等地區,且仍有不少荒埔,尚處於積極拓墾時期。位於東狮寇外的土牛角(臺中市石岡區土牛)新被納入界內,為攸武乃社社域,仍有荒埔待墾(表6)。大抵上,越過烏溪之,今霧峰區、大里區的邊區、太平區西邊平原及石岡區東邊,入到北溝溪、草湖溪、頭汴溪、大里溪及大甲溪上游等流域之谷地均已劃入界內。

淡防廳共清釐土地51筆,其中新墾區有42筆,準墾率高達82%。因此,過了大甲溪之,除了加志閣隘、隘、婆老隘三處藍線和紫線重疊、邊界不之外,番界大幅向東移,中北部僅剩的平原大多入最一波的拓墾階段,部分地區甚至已經浸敝遣山丘陵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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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

清代地理志書研究(出書版)

作者:華林甫
型別:職場小說
完結:
時間:2017-07-29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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